李芸飞:
你好!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你的情况在信里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到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咨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