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f82128:
你好!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你所述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你可以到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咨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