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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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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权益,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是指市人口计生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及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在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时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相关制度、规定等;

(二)具体承办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按要求及时更新、维护市人口计生委公开的信息;

  (四)受理和分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答复工作进行督促和审核;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市人口计生委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第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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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口计生委机构职能和领导信息,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职能或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

(二)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市人口计生委各类政务动态信息;

(五)市人口计生委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人事任免等人事管理信息;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结果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七)市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

(九)市人口计生委各类监督检查情况;

  (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获取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三章  信息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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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市人口计生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程序: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后,经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比较重要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处室进行审查后,经委办公室审查,报委分管主任或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须报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

委门户网站“嘉兴市人口计生网”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按照中国浙江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人口和计划生育子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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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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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嘉兴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嘉兴市人口计生网(网址为www.jxrkjsw.gov.cn)发布。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党报、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场查阅点。

  第十七条  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主动公开范围,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办理审批手续,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报委主要负责人核签。可公开的文件,由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将文件电子版提供给门户网站发布。

  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核后,由责任处室(单位)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门户网站。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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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当面等形式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嘉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市人口计生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获取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

第二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人口计生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转相关处室(单位)提供信息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办公室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应提请市人口计生委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间、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人口计生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相关信息;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并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市人口计生委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市人口计生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市人口计生委除当场答复、申请人当场签收外,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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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责任处室负责对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人口计生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口计生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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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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