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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信息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刘铮、张景勇     发布时间:2008-12-23     点击量:911     发布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生育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新华网2008年12月22日 15:21:54 )[作者:记者刘铮、张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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